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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案成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具体情况

发布者:邝石兵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10人看过举报


 一、“抖音”案成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具体情况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随着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前一日挂牌成立,该院电子诉讼平台正式对社会公众开放。据统计,截至9月10日18时,该平台总访问量达20.73万次,注册用户586人,共接到网上立案申请207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系由原告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原告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获得了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一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用户提供“伙拍小视频”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并对“伙拍小视频”进行宣传和推广。原告发现,涉案短视频在抖音平台发布后,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二、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11)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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