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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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与张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艳君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5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X,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8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泰山庙村南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缺席)
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北XX,统一社会行用代码:9141XXXX3562879J。(缺席)
法定代表人:王XX,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XX,统一社会行用代码:9141XXXX620432XJ。
负责人:张XX,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北京市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满XX,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3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马X与被告张X、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下称货运公司)、XX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满XX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及其诉讼代理人唐X,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XX、闫XX,被告满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被告货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各项损失共计为1567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5日22时30分许,张X驾驶豫R×××××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乡灌二线石材城路段倒车时,与由西向东马X驾驶的豫R×××××、豫RXXX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有损的交通事故。本事故后经内乡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X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马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原告车辆损坏严重,无法正常行驶,无奈被拖离事故现场,同时产生施救费用4000元。另,豫R×××××、豫RXXX重型半挂车登记在内乡县XX公司名下,实际归原告马X所有。豫R×××××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第二被告公司名下归其所有,本车在被三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第三被告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保额为100万,同时均投保有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上,为确保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人的合理诉请。
被告张X缺席无答辩。
被告货运公司缺席无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待核实证据后在保险范围内赔付;法院应当查明张X在本案中是否存在租赁使用车辆的情况,如果存在个人的租赁和借用,我公司免赔,诉讼费等间接费用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
被告满XX答辩称,起诉事实理由属实,张X是我雇佣的司机,我购买有全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我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现查明:双方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满XX,挂靠在被告货运公司,肇事时驾驶司机为被告张X。司机与车主之间系雇佣关系。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挂车无保险,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期间各被告无垫支。车主方提供车上证件经保险公司查验无异议,仅道路运输证车主方提供的是复印件,后经网上查验该车道路运输证无问题。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马X的损失范围核定如下:1、车损:主车141045元+挂车7710元=148755元;2、施救费4000元;3鉴定费4000元、因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且被告系全责,故无需分项理赔。上述1-2项合计152755元,由被告XX公司全额理赔。鉴定费因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尽,商业险又不赔此项损失,故应由车主方予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马X各项损失152755元。
二、被告满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马X鉴定费损失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为1718元,由被告满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大厅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审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6年正式执业,所办案件涉及多个领域。曾任国有公司下属子公司法律顾问,后因工作地域变动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320********0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