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能是受托人,是受托人的,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享有信托受益权;放弃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权利。
2、义务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3、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4、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5、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在实际的信托关系中,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些当事人在信托中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不一样,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收益权是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这些信托当事人在信托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需要发挥不同的作用,其权利义务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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