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悟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彭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164.4元。二、驳回原告彭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元,由彭XX负担102元,由大悟XX公司负担739元(此款已由原告彭XX垫付,被告大悟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