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用人单位):无锡市A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上诉人(劳动者):刘某
A公司主张双方为“雇佣关系”或“合作关系”,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并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提成工资计算及解除合法性等方面存在错误,故提起上诉。刘某则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20年4月3日起成立劳动关系,判决A公司支付:
提成工资73,240元;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元;
合计133,74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提成工资计算合理;
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三、律师点评与建议
1. 劳动关系认定:实质重于形式
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并不拘泥于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或口头约定,而是综合考察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报酬支付方式、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等实质要件。
本案关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需向法定代表人王某汇报工作、请假获批、接受工作安排;公司支付“工资”“提成”“社保补贴”等。
律师提醒:企业应避免以“合作”“雇佣”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否则可能面临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社保补缴等法律风险。
2. 提成工资约定不明,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双方未书面明确提成比例、计算基数、支付条件等,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付款习惯等综合认定提成比例,并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律师建议:企业应书面明确薪酬结构、提成规则、支付条件,避免口头约定或约定不清,并在支付时明确款项性质(如“工资”“提成”)。
3. 解除劳动关系须程序合法、理由充分
A公司以刘某“私自收取客户工程款”为由解除合同,但:
公司未能证明该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即便无工会,也应通知当地工会);
法院认定解除行为违法。
律师警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
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履行法定程序(如通知工会、听取申辩);
保留证据,证明解除理由充分、程序合法。
4. 多重劳动关系不影响本案认定
刘某在其他公司领取工资、担任法定代表人等,并不影响其与A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律师提示: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禁止兼职”条款,但若未约定或未禁止,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四、企业合规建议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避免二倍工资风险。
明确薪酬结构与支付方式:书面约定工资、提成、奖金等计算方式,支付时备注款项性质。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违纪行为、处罚程序,并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义务。
规范解除程序:解除前应调查事实、听取申辩、通知工会,确保程序合法。
保留管理痕迹:微信聊天、邮件、打卡记录等均可作为管理证据,应妥善保存。
结语
本案再次警示企业:劳动关系认定不以“名义”为准,而以“实质”为据。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制度建设,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遇劳动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应对。
赵孝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