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孝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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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评析】劳动关系“名实不符”?法院重实质轻形式,企业用工管理须规范

发布者:赵孝飞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8日 503人看过 举报

2025-09-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用人单位):无锡市A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上诉人(劳动者)刘某

A公司主张双方为雇佣关系合作关系,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并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提成工资计算及解除合法性等方面存在错误,故提起上诉。刘某则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2043起成立劳动关系,判决A公司支付:

提成工资73,240元;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元;

合计133,74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提成工资计算合理;

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三、律师点评与建议

1. 劳动关系认定:实质重于形式

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并不拘泥于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或口头约定,而是综合考察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报酬支付方式、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等实质要件

本案关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需向法定代表人王某汇报工作、请假获批、接受工作安排;公司支付工资”“提成”“社保补贴等。

律师提醒:企业应避免以合作”“雇佣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否则可能面临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社保补缴等法律风险。

2. 提成工资约定不明,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双方未书面明确提成比例、计算基数、支付条件等,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付款习惯等综合认定提成比例,并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律师建议:企业应书面明确薪酬结构、提成规则、支付条件,避免口头约定或约定不清,并在支付时明确款项性质(如工资”“提成)。

3. 解除劳动关系须程序合法、理由充分

A公司以刘某私自收取客户工程款为由解除合同,但:

公司未能证明该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即便无工会,也应通知当地工会);

法院认定解除行为违法。

律师警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

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履行法定程序(如通知工会、听取申辩)

保留证据,证明解除理由充分、程序合法。

4. 多重劳动关系不影响本案认定

刘某在其他公司领取工资、担任法定代表人等,并不影响其与A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律师提示: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禁止兼职条款,但若未约定或未禁止,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四、企业合规建议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必须签订,避免二倍工资风险。

明确薪酬结构与支付方式:书面约定工资、提成、奖金等计算方式,支付时备注款项性质。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违纪行为、处罚程序,并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义务。

规范解除程序:解除前应调查事实、听取申辩、通知工会,确保程序合法。

保留管理痕迹:微信聊天、邮件、打卡记录等均可作为管理证据,应妥善保存。

结语

本案再次警示企业:劳动关系认定不以名义为准,而以实质为据。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制度建设,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遇劳动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应对。


赵孝飞律师,毕业于专业政法院校。有丰富扎实的法律实务经验,耐心指导处理委托案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1320220********04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