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孝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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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律师介入帮助获赔

发布者:赵孝飞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9日 1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郭XX与被告冰XX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乙支公司)、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甲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冰XX,被告某某保险甲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保险乙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692.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天*14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误工费14404元(3610元/月*4月)、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55862.4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22元、鉴定费3060元,以上合计151703.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3日17时20分许,冰XX驾驶豫P6××**小型汽车,在无锡市锡山区××路××路右拐弯时与骑苏G6670**电动自行车的郭XX发生碰擦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郭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冰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XX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冰XX,且该车辆在某某保险乙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某某保险甲分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为维护合法权益,郭XX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某某保险乙支公司未答辩。

被告某某保险甲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冰XX所驾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前期其公司已经赔付医疗费25371.61元,交强险医药费1万元限额已经使用完毕。医药费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郭XX各项诉请过高,医疗费票据金额2692.39元无异议,要求提供联勤保障部队第***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的门诊病历予以核实是否与本次事故有关,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天数无异议,认可30元/天;营养费认可60天,20元/天;事故发生时郭XX处于未就业状态,误工损失原则上不予认可,即使认可,也不应当按照受伤之前的平均工资;护理费天数无异议,认可80元/天;交通费酌情认可2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认可,对于伤残等级暂不认可,需要审核郭XX的片子,以确认伤残等级的合理性;鉴定费不承担。

被告冰XX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已垫付308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各项费用同某某保险甲分公司的意见,不承担非医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当事人对以下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郭XX提交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及鉴定费票据、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企业工商信息打印件、社保记录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通费票据,某某保险甲分公司提交的付款记录。当事人对于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结合庭审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等,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事故情况。2020年8月13日17时20分,冰XX驾驶豫P6××**小型轿车在无锡市锡山区××路××路右转弯时,遇郭XX骑苏G6670**电动自行车正常直行,结果发生碰擦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郭XX摔倒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冰XX负事故全部责任,郭XX无责任。

2.保险情况。豫P6××**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冰XX,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某某保险乙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某保险甲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相应不计免赔险。

本院查明

审理中,某某保险甲分公司陈述,本案中某某保险乙支公司的赔偿责任由某某保险甲分公司承担。郭XX同意某某保险乙支公司的赔偿责任由某某保险甲分公司承担。

3.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郭XX即就医治疗,于2020年8月26日住院,行左膝关节镜检查术+左膝后交叉韧带修整术+左膝半月板修补术,于2020年9月9日出院,住院14天。

4.前期赔付、垫付情况。前期医疗费28202.53元,其中9999元为某某保险甲分公司垫付,其余18203.53元为冰XX垫付。冰XX持前期医疗费28202.53元发票向某某保险甲分公司理赔,某某保险甲分公司扣除其公司垫付的医疗费9999元及非医保用药费用后赔付给冰XX15372.61元。冰XX同意前期已经扣除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由其承担。冰XX总的为郭XX垫付了30800元。

5.后续治疗费用。本案中,郭XX提交了金额合计2692.39元的医疗费发票,其中2021年7月11日在某某医院拍片花费的478元医疗费未提交相应门诊病历。

6.鉴定情况。郭XX就其损伤申请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9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意见:郭XX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评定为十级残疾;其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为宜。郭XX花费鉴定费3060元。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郭XX向鉴定机构提交了某某医院2021年7月11日CT片。

7.误工情况。事故发生前,郭XX就职于无锡欣欣向荣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向荣公司),从事服装生产相关工作,在欣欣向荣公司的社保缴至2020年5月,事故发生时处于待业状态,直至2021年1月再次有社保缴费记录。郭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清单显示:郭XX2020年上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917.88元,事故发生后至2020年12月底无工资收入。

8.其他费用。郭XX提交了交通费票据若干,用以证明其交通费支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冰XX负全部责任,郭XX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郭XX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等,认定如下:1.医疗费2692.39元(对于其中2021年7月11日在某某医院拍片花费的478元医疗费,郭XX虽未提交相应门诊病历,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郭XX向鉴定机构提交了某某医院2021年7月11日CT片,故该478元本院予以支持;某某保险甲分公司要求医疗费中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未提交相应证据,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4天,每天50元);3.营养费1800元(60天,每天30元);4.护理费9000元(90天,每天100元);5.误工费14440元(误工期认定4个月,本院认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郭XX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情况,可以证明其误工期内无收入,郭XX主张误工费按每月3610元计算,未超出2020年度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制造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本院予以支持);6.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24657元+5703元)*1.84*20年*10%】,某某保险甲分公司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未提交相应证据,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事人受伤情况、过错程度、平均生活水平等认定5000元;8.交通费酌定300元。上述费用合计145657.19元,根据事故发生时冰XX所驾车辆的投保情况、保险使用情况,及某某保险甲分公司郭XX同意本案中某某保险乙支公司的赔偿责任由某某保险甲分公司承担的意见,本案中,由某某保险甲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35657.19元,由某某保险甲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对于冰XX的垫付费用,其总的垫付30800元,扣除前期已处理的18203.53元,本案中应处理的垫付费用为12596.47元,该12596.47元郭XX应予返还,为避免诉累,本案中一并处理,由某某保险甲分公司在赔偿郭XX的款项中直接返还。当事人的其他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郭XX145657.19元(其中12596.47元支付冰XX,其余支付郭XX);

二、驳回郭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元(已减半)、鉴定费3060元,合计3689元,已由郭XX预交,由郭XX负担74元,由某某保险甲分公司负担3615元。郭XX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故某某保险甲分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36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郭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赵孝飞律师,毕业于专业政法院校。有丰富扎实的法律实务经验,耐心指导处理委托案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