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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

发布者:刘佳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2887人看过


不定期租赁合同

《民法典》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对方。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提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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