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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崔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年08月17日 | 发布者:高春 | 点击:16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川1011民初4584号原告:王xx,男,1998年9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xx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四川朴...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2019)川1011民初4584号

原告:王xx,男,1998年9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崔xx,男,1996年6月3日生,汉族,新疆乌鲁木齐市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王xx与被告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曾系战友。被告从2017年6月份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至原告起诉前共计借款41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借款。

被告崔xx口头辩称,借款属实,因经济紧张,不能一次性付清,可以分期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系战友关系。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要求借款,每次原告都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网上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少则50.00元,多则几百元、上千元。至2019年11月11日原、被告在微信中经对账,被告共计欠原告40000.00元。原告在追要借款过程中又陆续借给被告1800.00元,共计41800.00元。被告借款后一直无故拖延,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因生活需要陆续借原告41800.00元属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及时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归还借款4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3.00元,由被告崔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

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 郑伯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 琼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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