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共同债务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朋友之间的借贷本是感情所致,不然为什么要借钱给你呢?当然也不乏为追求利息的有偿借贷,只要不超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随着经济越来越发达,人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恶意转移债务坑债权人的,夫妻乙方串通第三人损害夫妻另一方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文仅讨论夫妻一方举债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方举债,债权人起诉时一般会以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是如何认定为夫妻同债务是不可回避的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举债后,如果夫妻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一切都好说,说明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自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另一方时候不予追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对于后续的清偿就得不到保障,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债权人最好的选择。
法律上关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了出于双方的共同举债意思表示外,还有关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生产经营,这里再细化下,本人仅讨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故要区分举债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从而分为两种情况而举证责任各不相同。
一、举债没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时债权人可以说明债务人举债是用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未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从而不需要债权人进行举证,此时如果债务人配偶抗辩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举债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时举证责任就完全相反了,要由债权人进行举证证明出借款项是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这种证明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很困难的,如果举证不能就面临该债务仅是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其清偿能力相对于两人来说明显不足,不言而喻。如果再有债务人一方举债后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成本包含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将大大增加,也许最后也能换回损失,但是这个心情啊,我就不说了!!
关于以上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上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及各地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可能导致各地判决结果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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