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始,宿迁的房价大幅上涨,由此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大量激增,从大数据看,本地房屋纠纷多以二手房纠纷为主,二手房买卖受政策影响明显且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另外还涉及到房屋价格上涨,卖家违约等特殊现象。鉴于此,我们对这类纠纷进行归纳总结,为社会公众规避风险提供参考。
一、卖方存在的违约行为
1、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已订立买卖合同,买受人已付清全部房款,但出卖人拒不交出房屋或拒不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通过贷款支付购房余款的情形下,出卖人不配合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贷款。
2、拖延履行
双方已订立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定金后,出卖人以房屋未办过户为由拖延或出卖人拒绝接受余款,并将房屋转卖。
3、制造履行障碍
有的出卖人在房屋负有银行贷款并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出卖人收到全部房款后,不偿还贷款,不注销抵押权。
现实中卖方违约的具体情形很多,非常有隐蔽性,总结下来不外乎三点:1.违反法律规定2.违背双方合同约定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不仅要注意房东以上情形,还要选好中介,订立规范的合同,注意房屋产权问题等。
二、遇到卖方违约,买家怎么办?
1、要求继续履行
从已有判决案例来看,人民法院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卖家拒绝或怠于履行合同,而卖家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法院一般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其中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主要是法院查封、抵押在先、一房二卖、产权共有、租赁以及其他无法过户的情形。除了以上现实障碍外,对买家而言,维权成本要考虑如漫长的诉讼和房价持续性上涨。
2、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房屋买卖金额较大,价格涨幅较快,守约方是否可以主张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房屋差价是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所以应该在赔偿范围之内。北京市和上海市的规定均予以支持。
3、主张违约金
买卖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可以主张违约金条款;没有约定的,可以主张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三、二手房买卖的几点建议
1、合同约定要明确
对于出售的房屋上还存在银行贷款的,买受人最好避免将提前还款的款项直接支付出卖人,还是一起到银行付到出卖人还贷账户,确保房屋抵押权已涤除。另外需要明确定金性质和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
出卖人违约,买受人也不坚持购买涉案房屋,买受人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责任或定金双倍返还。约定的违约金、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责任。
3、固定证据
已经出现纠纷,守约方尽快固定证据。收集微信往来,语音通话、中介人员证明等可以证实出卖人违约的材料,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通过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查封涉案房屋,限制交易,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