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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广东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方云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XX。
法定代表人:方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部县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大桥镇新XX。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广东XX公司、南部县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上诉中,上诉人李XX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204元,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批准同意其缓交。2018年11月12日,本院责令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指定期满后,上诉人李XX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方云律师,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本科。擅长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等各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2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