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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另案提起房屋分割诉讼,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307人看过举报

引言: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出版)一书中认为,虽然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但由于本案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的,所以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文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上述观点,夫妻在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后,一方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地产分割提起诉讼时,应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原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本文认为,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离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而离婚后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动产分割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的观点,非常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条款中,并未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并未包括离婚后提起不动产分割诉讼的案件。即法律并未将离婚诉讼与离婚后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动产分割提起的诉讼规定为适用不同管辖原则。
该条虽规定“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系以不动产作为讼争标的而发生的纠纷。因离婚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案件,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很显然,此类案件应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畴,而非单纯的不动产争议案件,故因此类纠纷引发的不动产争议不应适用该条规定的专属管辖。
二、既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婚姻家庭类法律的立法目的。
实践中,许多离婚案件当事人为了避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过分迟延处理离婚请求,当财产分割涉及评估或者举证较为复杂情形时,通常会选择先请求法院就离婚本身做出处理,离婚之后,再另案主张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后一案应当是前一案的延续,在法律适用上亦应当保持一致。如将此情形下的前后两案在管辖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既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婚姻家庭类法律的立法目的,且极易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不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三、不利于保护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第1054条第2款、第1088条以及第1091条等条款亦都有保护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具体规定。如前所述,上述情形下的不动产分割诉讼,实质上当事人前一离婚纠纷案的延续,在处理此类不动产分割问题时,理应首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保护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如刻意将两案割裂开来,规避婚姻家庭类法律关系、法律规定,而刻意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则民法典婚姻篇关于照顾妇女和子女、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将很可能在此类案件中无从适用。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本应受婚姻家庭类法律保护的相关当事方明显不公平,其合法权益亦很有可能因此受到损害。
四、最高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亦将离婚后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动产分割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处理。
比如,最高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辖14号裁定中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故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结语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包括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离婚后,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分割提起诉讼的案件,实质上是离婚案的延续,具有很强的人身属于,仍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畴,此类案件的管辖,在法律适用上仍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处理,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 | 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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