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董某某、曾某某二名当事人常年从事树木贩卖相关工作,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未核实林木权属、未征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集体所有的松树林木进行砍伐,砍伐林木共计 35 株。当事人将部分砍伐后的林木对外售卖获取款项 840 元,剩余林木被相关部门查获。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公诉机关以盗伐林木罪对二名当事人提起公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辩称涉案松树系向山林承包人出资购买取得,不属于盗伐;同时辩护人提出,本案讯问过程无录音录像,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外树根推算法的鉴定测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以此认定林木蓄积数量。
二、陈伟律师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武汉陈伟律师全面阅卷梳理全部卷宗证据,针对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开展辩护工作:
1.证据效力抗辩:针对无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仔细审查全部讯问笔录签字、当事人庭审供述,结合办案机关出具的相关说明,区分取证合法性证据与犯罪事实证据,固定当事人认罪相关书面记录,同时客观梳理全案证据链条。
2.林木蓄积认定质证:本案部分物证已经灭失,无法直接清点测算。陈伟律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核对林业勘查、测算报告的法律依据,对林木立木蓄积计算方式、出材率、现场勘测材料逐项质证,厘清物证灭失情况下,林业勘测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条件。
3.案件定性辩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是购买林木,还是擅自盗伐林木。陈伟律师逐一比对证人证言、当事人多轮供述、聊天记录等材料,发现当事人多份供述前后说法矛盾,交易价格不符合市场行情,所谓卖方证人完全否认树木买卖事实,同时当地属于松树防疫禁伐区域。在案件存在多处疑点的情况下,坚持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三、案件处理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认定董某某、曾某某构成盗伐林木罪。采纳武汉陈伟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二人均仅判处罚金三千元;二人违法所得 840 元予以追缴,扣押林木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本案取得较好辩护效果。
四、陈伟律师法律实务提示
1.林木采伐务必办理采伐许可证,即便认为树木是向他人购买,也必须核实林木权属、确认已经取得合法采伐手续,禁止在没有手续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否则极易触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2.部分地区出于林业防疫保护要求,会划定特定树种禁伐区域,即便树木属于自己,也不能随意砍伐。
3.盗伐林木罪属于刑事犯罪,定罪会留下案底。如果已经涉嫌该类犯罪,要如实供述,不要串供、虚构交易事实,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从证据、量刑角度争取从轻处理。
陈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