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材供应企业长期向杨某某承接的施工项目供应外墙腻子粉、保温砂浆等工程建材货物。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按照对方要求完成了全部供货义务。
供货结束之后,双方经过核对对账,签署了书面《对账单》,杨某某签字确认了总的供货欠款金额。后续经原告方核算抵扣运费后,剩余未付货款金额为 310000 元。原告多次向杨某某催要拖欠货款,同时还有第三方企业出具担保函,协助原告催收欠款,但杨某某始终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多次沟通催款无果之后,原告委托武汉陈伟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杨某某立即支付全部拖欠货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维权产生的费用。
二、办案难点
1、双方没有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仅存在供货单据和后期补签的对账单,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2、被告收到法院传票之后拒不出庭应诉,案件需要走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程序,案件周期更长;
3、本案存在第三方出具担保函,担保函条款写明担保人仅协助催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法要求担保人共同偿还货款,回款责任只能向购货方个人主张,维权对象单一。
三、陈伟律师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武汉陈伟律师仔细梳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确立完整的诉讼方案:
1、固定事实买卖关系证据。将送货凭证、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作为本案核心证据。即便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对账单也可以直接证明双方买卖事实、欠款金额、付款期限;
2、厘清担保函法律效力。认真审核担保函文字条款,区分一般协助催收和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区别,不盲目追加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避免诉讼方向出错;
3、针对被告极有可能拒不到庭的情况,提前完善全套证据链,保证即便被告缺席庭审,法院也能够仅凭原告提交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4、全面列明诉讼请求,除索要本金货款之外,将保全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等因对方逾期不付款造成的维权成本,一并主张由违约方承担。
四、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 310000 元。
若被告没有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败诉方被告承担。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支持,案件胜诉。
五、陈伟律师案件小结与法律提示
在建材供货、工程材料买卖交易当中,很多供货方碍于合作情面,没有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仅口头约定供货事宜,后期一旦出现买方拖欠货款,很容易出现举证困难。
1、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并不等于无法追回货款,送货单、对账单、聊天对账记录、货款转账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明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
2、签署对账单是催讨货款非常关键的一步,建议供货结束后,务必让购货方签字盖章确认欠款金额、付款期限;
3、签订担保文件时,一定要看清担保条款内容。如果想要第三方共同偿还欠款,务必在担保函当中写明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仅写明协助催款,则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陈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