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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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律师二审代理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成功认定债务加入、维持原判追回 39 万货款

发布者:陈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建材供应企业长期向某工程公司供应石漆、涂料等各类建筑施工材料,双方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供货完成之后,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某某,以个人身份和公司共同出具《对账单》,将自己列为欠款人,签字、捺印并且约定了货款付清期限。

付款期限届满,公司与张某某均没有按时支付 390000 元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提起一审诉讼,法院判决该公司以及张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己仅属于公司员工、项目管理人,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个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随即委托武汉陈伟律师作为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应诉答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方上诉,维持一审胜诉判决。

二、办案难点

1、二审上诉人提交劳动合同、项目经理委任书等多份新证据,极力主张签字属于职务行为,试图免除个人还款责任;

2、案件核心争议为债务加入的法律认定,法律事实辨析难度较高,需要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自愿加入债务的边界;

3、上诉人在二审当中提交的新证据属于一审阶段就能够提交却没有提交的证据,需要代理律师从证据效力、举证期限、证据真实性多角度进行抗辩;

4、一旦二审改判,欠款将只能由公司偿还,而公司偿债能力有限,极有可能出现货款无法追回的风险。

三、陈伟律师代理思路

接手二审案件后,武汉陈伟律师迅速梳理全案卷宗证据,确立完整二审应诉方案:

1、锁定核心书证,紧抓《对账单》内容不放。该单据欠款人一栏同时列明公司以及张某某个人,并且由张某某亲笔签名捺印,足以证明其自愿以个人身份加入债务;

2、针对性驳斥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从举证期限、文书内容瑕疵、证据关联性多个维度进行质证,否定其员工身份即可免责的抗辩理由;

3、补充提交催款通话录音等补强证据。录音可以证明我方多次向张某某个人催收货款,对方全程认可欠款事实、承诺筹款还款,从未提出过签字只是职务行为;

4、精准引用《民法典》债务加入相关法条,向二审法院充分阐述法理:即便张某某是项目管理人员,也有权自愿选择加入公司债务,该签字行为产生个人连带还款的法律后果。

四、案件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武汉陈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债务加入,应当和公司共同偿还货款。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需要共同承担偿还 390000 元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二审完胜。

五、陈伟律师案件小结与法律提示

结合本次建材货款二审胜诉案件,陈伟律师给广大建材供货商家作出法律提示:

1、和企业合作供货结算时,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对账单、欠条上共同签字,构成债务加入,相当于多一重还款保障;

2、职务身份不等于免责金牌,即便属于公司员工,如果在欠款单据欠款人处签下自己姓名,就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个人加入债务,需要共同还钱;

3、货款催收过程当中尽量保留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后期发生诉讼纠纷时,该类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补强证据;

4、一审胜诉不等于案件尘埃落定,对方提起二审上诉后,建议继续委托专业律师应诉,防范二审改判带来回款损失风险。


陈伟律师,现任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立丰总部民商事专委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襄阳人,法学学士。 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1420120********55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