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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湖北XX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陈伟|时间:2020年09月04日|2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鄂0683民初956号
原告:赵XX,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现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陈X,湖北XX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XX。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刘XX,湖北XX律师。
原告赵XX与被告湖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550万元,又于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借款,下欠350万元,经双方协商后,双方又重新更换了借款协议。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特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到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湖北XX公司应偿还原告赵XX本金350万元,利息100万元;
二、被告湖北XX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250万元(原告并同意被告可以用房屋抵付此款,还款金额以实际抵偿金额为准,具体抵偿情况由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全付清原告赵XX签订本协议前的借款利息100万元及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后续利息(按未清偿本金部分以年利率10%计算利息);
三、原告赵XX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2400元,由被告湖北XX公司负担,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忠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司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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