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永安XX。
法定代表人:黄X,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北京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农新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湖北XX律师。
原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新久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34元,减半收取133417元,由原告武汉XX公司负担。
陈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