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日接到的离婚咨询中,几乎所有的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对于哪些财产应当分割哪些财产不应当分割总是分不清,简单来说,凡是夫妻共有的财产都可以分割,本文将主要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进行分析。
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的第十七条有如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中第(四)项所说的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说仅仅从共同财产的规定中仍然对于哪些属于共同财产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再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规定中看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此之外,《婚姻法》的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具体内容如下: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如果仅仅看法律规定,对于很多没有法律基础的当事人来说,可能还是难以分清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我们根据上面的规定总结了几条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 对于婚前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非有夫妻书面特别约定,通常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除非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有书面特别约定的,则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的性质到底系财产持有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有争议、无法查明时,则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实际上正说明了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用法定和夫妻书面约定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规定,掌握这三大认定标准,对于一般的财产都会比较容易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