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那么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之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一方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也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之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宣判。在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一般是一并审判的,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另外,如果在一审期间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