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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问题

发布者:花璐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2308人看过

刑事自诉案件要如何立案?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与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是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也就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绝大多数的案件是公诉案件,只有少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案件才能通过自诉的途径处理。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但是却不予追究的案件。下面我们逐一讲解一下这三类案件的范围。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意思就是说对于这一类案件,只有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会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是不会就这类案件提起公诉的,正是因为这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被称为纯自诉案件,因为只有这一类案件是只能自诉不能公诉的案件,而另外两类自诉案件是既可以公诉,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自诉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第一种是侮辱诽谤罪的案件,第二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案件,第三种是虐待罪的案件,第四种是侵占罪的案件,法律之所以将这四种案件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让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追究这些犯罪,主要是因为这些案件通常属于家事或者不直接牵扯公共利益的私事,国家公权力在这类事务上需要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权,不宜过度干预

第二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就是指涉及轻微犯罪的案件,轻微犯罪是指除了告诉才处理的四种犯罪之外,其他的法定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这些轻微刑事案件原则上讲也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但是鉴于其通常不是特别复杂,有时候即使不依靠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被害人自己也能收集充分的证据,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法律允许被害人在能提供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类自诉案件,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本应当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却不予追究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本也是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出于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考虑,以及出于有效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考虑,法律允许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应当立案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却没有追究时由被害人自己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那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应当如何提起刑事自诉的问题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自诉范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可以本人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起申诉,提起自诉的时候,需要提交如下4类材料,第1类是自诉人的身份证明,第2类是具体明确的被告人的身份住所等信息,第3类是刑事自诉状,第4类是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的刑事自诉状中,必须具体说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法院必须接受刑事自诉状,但是接受诉状并不等同于立案。法院接受诉状后需要审查自诉人提交的材料,并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对于符合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的,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对于不能当场判定的,法院应当在接到刑事自诉状的第2天起算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这一期间内法院仍然无法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标准,那么法院应当先行立案。也就是说如果过了15日,法院仍然在立与不立之间拿捏不准,那么就应当选择立案。

哪些情况下法院会拒绝立案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案件不属于之前提到的三类自诉案件的范围,或者说自诉人没有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人的个人信息,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没有提出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证据,那么法院就会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如果说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过程中,发现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但是相关案件可以走公诉程序与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那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告知被害人放弃自诉,转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法院也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其诉讼活动,如果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自行委托律师的,自诉人可以向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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