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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怎么办

发布者:花璐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3492人看过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有时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作出相应的处理,无论是财产刑还是财产性强制措施,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越来越重要,有时是否全额退赃、退赔,是否足额缴纳罚款,对于量刑以及后期的减刑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就跟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财产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财产刑的执行问题,尤其是查封、扣押、冻结。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根据侦查、调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此,查封涉及房产等不动产;扣押涉及车辆现金等动产;冻结涉及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财产。有的财产比如生鲜、汽车等,如果被扣押了,刑事案件持续比较长,如果长期搁置,肯定会大幅度贬值,那么该如何处置呢?涉黑案件财产部分的意见有相应的规定: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经过相关手续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的机关保管。这一处理方式应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

有人可能会提出,这里说到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文件,但是我不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名下的财产也被查扣冻了?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理解是较为宽泛的,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财产,还包括别人名下,而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财物涉及的财产等等,而且是处于程序未完结的诉讼阶段,办案机关一旦查扣冻,在对财产的属性产生疑问的情况下,是不敢轻易解除的,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如果觉得我的财产确实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性质,而且办案机关的查扣冻对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该怎么办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处理后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在实践中,办案机关对某财产采取查扣冻必然会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这种情况下,我们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办案机关所基于的事实或理由不成立,对于解除财产性强制措施更有帮助,同时近期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出现诸多利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文件中提到,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或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再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的,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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