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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定罪免刑

发布者:花璐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2649人看过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向我们提出,其是否可以保住现在的工作,这一般是体制内的一些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满足这一条件,在做罪轻辩护的时候,往往是以定罪免刑为基本目标,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定罪免刑呢?

首先是定罪免刑相较之受过刑事处罚的有利点。免于刑事处罚对于当事人来说,意味着没有接受刑事处罚,有利点主要体现在就业方面,很多工作岗位的就职条件,尤其是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有可能会设置“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这一门槛,有的当事人即使被判处了拘役或者缓刑等较轻的刑罚,因为受过刑事处罚,而在就业上受到了一些限制。《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而免于刑事处罚的罪犯并没有这一报告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免于刑事处罚前提是已经定罪,犯罪前科是没有办法消除的。有的单位在招聘时设置的门槛是没有犯罪前科,这一门槛即使免于刑事处罚也达不到,因此在找工作时需要注意其关于刑事犯罪前科的表述究竟是什么。

其次是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并没有设置什么明确的适用条件,裁量空间和幅度较大,一般比照缓行,以举重以明轻的模式予以参照适用,比如适用缓刑要求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件也应当是定罪免处的适用标准,又比如犯罪情节较轻,一般会考察:第一,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第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否已经消除;第三,认罪悔罪态度是否好,是否认罪认罚等;第四,在情节上是否轻微?比如是否属于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况;第五,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或作用,如是否系从犯等;第六,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第七,是否系初犯、偶犯或行政处罚前科。上述七项内容均要予以综合考察适用定罪免刑的可能性。

然后关于定罪免刑案件可以如何处理。这一点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判处定罪免刑是没有疑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定罪免刑,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可能被判处定罪免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也可以作出撤案或者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呢?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侦查机关这一权力,其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规定较为明确,对于这类案件可以制作不起诉意见书,交给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并没有这一规定,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的检察机关依据监督执纪4种形态,对涉嫌轻微职务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审查起诉,这一做法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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