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黄X与被执行人XX舌尖上的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XX舌尖上的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黄X支付货款40944元及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计451元,由XX舌尖上的XX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XX舌尖上的XX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黄X货款40944元及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1元;应交执行费514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4190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舌尖上的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袁X下落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XX××××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在云南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XX舌尖上的XX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02执22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