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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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大促在即,这条普法推送请查收→

发布者:陈如意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386人看过

(转载自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年中大促提前抢,钜惠立享!”

“今晚8点抢6.18狂欢节开门红!”
买!买!买!在即
这些法律知识一定不能错过!

01

关于预售


预售是一种营销模式

商家会根据预售商品预售价

设定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消费者只需支付预付款

便可提前预定商品

并享受付定金立减等优惠福利

那么预付款的性质定金还是订金呢?

 定 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具有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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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 金 


 订金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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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者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

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

这一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

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

应认定为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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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商家的“订金不退”“预付款不退”等说辞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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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直播宣传


我们在观看直播时

会听到“最低价”“清仓价”这样的词

这种行为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广告不得使用最佳用语,也就是说直播宣传时,是不能“最高级”“最佳”这些绝对化用语的。
 另外,当主播打出“全网最低价”“史上最低价”的招牌,或者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实际上明显不符时,则可能属于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提出赔偿

或者依据证据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3

关于售后服务


若是买到的商品有瑕疵

或是不满意想退货

售后问题就成了消费者的困扰

01 

商家所说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是否有依据呢?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6·18”期间,特价商品、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直接排除了消费者的售后权,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特价商品、打折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或满足“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情形的,消费者仍可向商家主张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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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不少商家做出“假一赔十”的承诺,若买到假货,能否主张“假一赔十”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假一赔十”属于商家自愿作出的承诺,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而商家又明确作出“假一赔十”承诺,就可依此主张赔偿,即要求返还购物款并赔偿十倍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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