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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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天津市发布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陈如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265人看过

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2年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落实,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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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8日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此次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调整?

答: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


二、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


三、此次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如何调整?

答: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四、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五、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六、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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