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咨询
近日,有个客户咨询,男方开公司欠下3000万债务,女方需和他一起背债吗?她电话我时,特别担心,因为男方这么多年没给家里置办过什么房产和别的值钱的东西,一部好车也是一直男方在用。男方突然告诉她,开公司欠了3000万巨债。她也听说有些债务是不用夫妻另一方背的,但吃不准,万一离婚时,这些债让她背,她一辈子也还不起啊。
二、律师解答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医疗、孩子的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首先:看一下这些债务是公司名下欠的,还是男方名下欠的。如果是公司名下欠的,公司就是债务人。公司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并以公司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以公司名义签的合同欠下的债务由公司偿还。但这也有例外。即公司如果股东只有男方一个人,那么这些债务很有可能被债权人以“刺破公司面纱”来追索,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为股东个人谋利,此种情况可能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对照一下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在认定夫妻债务原则上实施“共债共签”以及“事后追认”,例外情况是以个人名义小额借债即未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民法典》规定的精神来看,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其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这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举证责任在夫妻中的一方是有本质区别。很多债务往往是争议不明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显得至关重要。民法典的规定,提醒了债权人需更加谨慎的对待诸如实控人对赌、金钱出借等情形,需严格把关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
返回到上面这个客户的咨询,那么如果男方以个人名义前前后后借了3000万元债务用于开办公司,并没有女方的共同签字或追认,这显然已经超出家庭日常需要,那么此时,举证责任是由债权人来承担,即债权人要证明这3000万被男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了或者是夫妻双方有借款的合意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不能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延伸:夫妻债务对外及对内效力
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对外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进行追偿。
夫妻之间对债务分担份额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便法院对此进行了判决,也不能阻挡债权人向任何一方主张债权。除非夫妻双方或一方能证明该约定在债务产生时,债权人已知悉。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