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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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医治无效死亡,接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潘文平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5次举报
2019-10-17

近几年来,我国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即使是乡镇卫生院这一级别的医疗机构,许多已经配备了CT、大型生化仪等大型医疗设备。“硬件”的大幅升级,使许多诊疗技术的开展成为了可能,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相比较硬件设施的“升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才队伍“升级”就显得明显不足,已然成为制约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中因为一些“低级错误”而导致悲剧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

陈某,驾驶摩托车时撞到路边护栏,致多处损伤,后由120救护车将其送至某卫生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1、多发性软组织挫裂伤;2、腹腔脏器损伤待排?予以抗感染、护胃、止血及对症支持治疗。后患者逐渐出现腹胀、伴恶心、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腹部膨隆明显,全腹压痛。为进一步诊治,于2018年3月24日16:30分出院并转县医院。

县医院入院诊断:1、急性弥漫性腹膜炎;2、腹腔脏器损伤;3、颅脑损伤,脑挫伤;4、胸部损伤,双侧少量胸腔积液;5、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入院3小时后行剖腹探查术,术后诊断:1、感染中毒性休克;2、脓毒血症;3、回肠多处破裂;4、急性弥漫性化脓性腹膜炎;5、麻痹性肠梗阻;6、迟发性颅脑损伤?7、双侧胸腔积液;8、左侧上睑挫伤;9、左侧下颌挫伤;10、肝挫伤?11、肛骶韧带挫伤;1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术后患者呈昏迷状态,转入ICU治疗,2日后患者死亡。

患者尸检结论:“陈某的死亡原因系车祸伤导致肠破裂,肠道内的细菌、化学物质及内容物残渣等进入腹腔,导致急性化脓性腹膜炎的发生,引起低血容量性休克及,感染中毒性休克而死亡”。

在本案中,陈某致死的原因并非车祸伤,而系急性化脓性腹膜炎引起的低血容量性休克及感染中毒性休克。在认真分析卫生院及县医院诊疗经过后,我们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卫生院在入院时诊断“腹腔脏器损伤待排”,即表明卫生院考虑到患者有腹腔脏器损伤的可能性。但在接下来的病情观察中却对逐渐加重的症状、体征视而不见,甚至在患者腹部剧痛难忍时予以镇痛药止痛。经过19个小时,患者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弥漫性腹膜炎,这时卫生院才意识到患者病情危重,赶紧向县医院转送;

2、患者转入县医院后,弥漫性腹膜炎的诊断明确,应当立即行剖腹探查术。但县医院在入院后3小时才实施剖腹探查术,不够及时;

3、患者入院时存在明显酸中毒、低血容量性休克,县医院未能及时纠正酸中毒、未能及时有效实施扩容复苏及使用血管活性药物等抗循环衰竭治疗,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在县医调委组织调解时,卫生院及县医院均不认可我方提出的观点。卫生院坚持认为其在患者入院时已经拍了腹部平片,且从X片中并未发现有肠破裂的情况,未违反诊疗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调解不成,遂以医疗损害侵权为由向县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司法鉴定认为:卫生院负主要责任、县医院负轻微责任。

这个案件很典型:如果接诊当班医护人员能够重视患者症状、体征的变化,并意识到存在腹腔脏器损害的可能,及时破腹探查或将患者转上级医院,则大抵不会出现不可挽回的结果。所以说,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人员专业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强化基本功比增加几台大型医疗设备,建几栋大楼要重要得多——硬件升级重要,但也不要忘了“软件升级”!


1999年毕业于遵义医科大学;1999年-2006年,解放军187中心医院,外科主治医师;2006年-2015年,贵阳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金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191012229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行政诉讼
贵州金甚律师事务所
15201201910122291 医疗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