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成刑辩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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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自诉取保候审毒品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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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万相:众生皆苦,唯有自渡

发布者:佑成刑辩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446人看过


白驹过隙,光阴自催,又是一年将尽。


  凛东时节整理卷宗,回看一个个故事,总是促人深思。


  执业多年,办理了一百余起刑事案件,罪名不一,对象各异。


  回首再想,让我记忆最深的不是他们的罪,而是他们的人。他们当中有高官,有富贾,当然更多的是和你我一样的普通人。


  一场场刑事官司,让我以辩护人的身份走进了他们的世界。



  我一直认为,辩护律师是手艺工匠,不是流水线工人。所以应当尽可能控制接案数量,这样就可以有充裕的时间观察探析诉讼各方,提供优质服务,以防漏失。得益于此,与公诉人、法官相比,辩护人能够深入地了解被告人背后的故事,看到当下的官司给他们带来的人生成败、悲欢离合。


  大多数时候,高墙内当事的人悔不当初,高墙外关心的人抹泪叹息。


  而作为辩护律师,我客观地看待他们可能犯下的错,也竭力向法庭证明他们做人不错、情有可原。

01


  随着案件做得多了,问题也愈加显现:这些看上去不错的人,为什么犯罪?


  从人性角度去解读或许是一个答案。



康德说自私是人的第一生存法则,在利益面前只顾自己是自然本能;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原初境况”理念,设计出“无知之幕”以防止处于原初境况下的个人依据自私而行动;


荀子主张人性本恶,君子小人均有利欲。                                 


  通俗来讲,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江湖背后满是利益,趋利避害是一种本能,绝对利益打破了利害平衡,令人铤而走险,由此滋生犯罪。


  于是,为了克服人性中的自私,我们设立规则,建立秩序,使人社会化。其中,最反映社会统一价值观认识的有两样东西:


  其一是道德,意在教化。孔子主张“克己复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圣经》要求“爱人如己”。在道德教化上,世界各地的先贤思想和宗教教谕惊人一致。


  其二是法律,重在制裁。自私到了一定程度,严重损害了他人利益,就明刑弼教,匡乱反正。


  如果说道德不具有强制约束力,防君子不防小人,那么似乎很难解释:在明知行为触犯刑法甚至面临重刑后果的时候,仍然还有一部分人选择继续跨过雷池。


  可恨可怜的背后,一定有强大的驱使动机,这种动机因人而异。


  在亚里士多德眼中,城邦公民可以分为三类:极贫、极富和两者之间的中间境界。极富者放肆寻求刺激,极贫者谋生常犯小罪,唯有中间群体始终稳定,远离犯罪。


  究其原因,中庸温和,少有野心。


02


  然而,我所接触的案件中,没有人是在快饿死的境地为了面包去犯罪,大多数人有吃有穿、住用不愁。无论中产标准如何,他们都不属于极贫或者极富,为什么还要冒着失去安定的生活的风险舍小博大?


  犯罪心理学将犯罪原因归于几个方面:


  其一生物学上的神经缺陷或者大脑皮层唤醒度较低,难以建立越轨行为与负面惩罚结果之间的条件反射,如精神病态;


  其二攻击理论或能量假说,主要解释愤怒情境下的暴力犯罪;


  其三是紧张理论,适用于大多数经济财产犯罪。


  我们没必要去过多地纠结于人性本善还是本恶,因为从心理学角度,人类作为高智慧生物,本身是一种遵从的生命,在很大程度上受他们所处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影响。质言之,绝大多数人的需求和愿望是趋于一致的,我们从小到大,都希望成为父母口中的“邻家孩子”。



  然而,目标趋于一致,个体情况却必然存在差异,无论是因为自身努力程度等内因的不同,还是人脉关系、成长环境、经济实力、升学受教育机会等外因的不同,亦或是因为机遇平台等偶然性相对较大的易变因素的不同,个体观念中的成功目标与可利用的合法手段之间总会形成差异甚至矛盾。


罗伯特·莫顿(RoberK.Merton)所谓犯罪心理学上的紧张理论,指的就是这种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紧张关系。而当目的与合法手段的差异和矛盾大到为个体明显感知时,犯罪发生的概率就大大增加。


  现代法治社会,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希望导人向善,社会也鼓励个体有更好发展。只不过有人有了面包心满意足,有人赋予了面包更多的含义。雄心和欲望本身也没有好坏褒贬之分,决定好坏的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只要结果,忽略手段,相信这是一个“成王败寇,胜者通吃”的世界,那么暂时地放弃某些东西就成为成功学的核心,比如尊严乃至对法律的忠诚,此时甜枣和巴掌也就都失去了行为导向作用,有的最终“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03

  很多人常有的思维逻辑:权衡一件事能不能做,不去在乎事情的后果多严重,只考虑事情被发现的几率有多大。


  之所以说是“有的人”,是因为案发终归是实然的概率问题。有几类犯罪中,如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无论是在接待还是会见中,总是会听到类似的话:“大家都这样”、“行业潜规则”、“就是被针对”、“倒霉命不好”,诸如此类。


  如果很多人都做了,而其中的绝大多数平安无事,那被告人觉得自己也能做,“总不至于衰到只抓自己一个人吧,有事大家一起进去嘛,怎么可能呢”。


在犯罪心理学上,这种思维方式被称为行为主体的去个体化,个体被群体所淹没,放松自我,降低了道德约束。最典型的如打砸抢的群体事件,再谨小慎微的普通人也可能在某一刻被大环境激发了凶性。


  但很可惜,绝大多数时候,法不责众的朴素道理在刑法上是讲不通的,被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了,抓和判没错,至于被告人说其他人也这样,可以线索移送、另案处理,最多核实立功,判轻一点,牢饭该吃还得吃,纵有千人万人觉得可惜,也只能一声空叹。



正如艾伦·德肖维茨在《致青年律师的一封信中》所讲:


  对于一些人,接近或者逾越红线已然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由于之前从未东窗事发,他们就认为不存在任何风险。如果你即将接近这种可能对你的一生产生重要影响的红线,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想一想你的获利是否值得去冒这种风险。也许值得,但对于我的许多当事人来说却并非如此。


  大多数遮遮掩掩的行为确实起到了作用,我们了解到的只是极少数掩盖不成功的案例。从统计学数据上来讲,这极有可能是正确的。尽管有些令人遗憾,但事实的确如此。那些少数被捉住的人似乎愚蠢至极,因为他们冒了一个回过头来看毫无保障的风险。但如果他们在被捉住之前进行展望的话,这个风险似乎完全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理解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容忍犯罪,相反还会给人以启迪,也许还会防止再犯前人已经犯过的错误。




  大律师一语道破天机,刑事律师看人看事、所言所行的应秉持的思维模式莫过于此。


  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是百年身。


  忽见陌头杨柳色,悔教夫婿觅封侯。


  办案百十起,会见千余次,我太明白犯罪的后果能有多严重?


判一两年的,担心亲友评头论足、人生留有污点。


判三五年的,害怕妻子崩溃离婚、亲子陪伴缺失。


判十几年的,哭嚎父母年事已高、不能膝前尽孝。



  所以,不要再相信“人无横财不福、马无夜草不肥”之类的社会鬼话。成王败寇,憧憬王者荣耀时,也想想寇的下场能不能接受;有时候,富贵险中求,这个“险”一旦兑付,就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


  即便是命运馈赠的礼物,都已经标好了价格,更何况伸手强求来的呢。


  欲望不能太满,因为凡是你想控制的,其实都控制了你。


  其实,我认为有两个地方最容易让人看的通透:医院和监狱。


  父母从医,在病房里你会同时看到地狱和天堂:二三十岁的年轻人罹患绝症,人生前路看到尽头,你会感慨世事无常;四五十岁的中年人身患重症,结发之妻不离不弃,你能感到人间温暖。


  我自己只做刑事案件,常去的地方除了公、检、法外,也就是监狱、看守所,我一直认为这是刑事律师与民商律师的最大不同。即便是身家过亿的老板、职位显赫的高官,面对我们时也已经遭遇了人生的滑铁卢,谈不上让人羡慕,更不足以因为他们的经济实力和曾经的社会地位而自惭形秽。如果说民商律师提供金融、房产法律服务是见证了当事人的高光时刻,从而身处光明美好之中、受到激励、积极向上的话,我们刑事律师则是陪当事人走过了人生低谷,身处黑暗看光明,知足常乐,珍惜当下。



  我们大多数普通人,其实是比上不足,不下有余。


  多赚点钱,让自己和家人过得好一点,这并没有错,甚至还是有追求、有担当的表现。只不过在心态上要学会平衡,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把自己摆在中间,生活本该如此。


  红尘闹市争热饭,常在名利中行走,为了对自己和家人负责,还是多一点荒村听雨的心态。


  人生没有草稿,法律不讲如果。


不该去的地方不去;


不该做的事情不做;


不该得的利益不得;


不该学的招数不学;


  相比一将功成万古枯的赌运气,人在世上的平安首先是心安。看透了犯罪的本质,规规矩矩才是最大化的保全自己利益。


  所谓犯罪万相,众生皆苦,唯有自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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