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佑成刑辩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357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6日,L某、C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被拘留后,L某、C某的家属委托了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风控团队的骆权律师、肖石荣律师分别为两人进行辩护。
佑成刑事风控团队介入:
接受委托后,骆权律师、肖石荣律师第一时间分别会见了L某、C某,通过会见,两位律师充分了解本案的案件事实,针对L某、C某在案件中的行为,并结合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研判,查找相关处罚依据,结合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于2018年9月29日向办案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撤销案件; 10月8日在与办案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法律意见后,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009修正)》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故对犯罪嫌疑人L某、C某处以治安处罚,已经足以与L某的违法行为相匹配,不应用刑事处罚来进行惩处,故建议对L某、C某不予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11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骆权律师、肖石荣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