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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上)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854人看过

裁判规则

1.保险单中“次日零时起生效”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应为无效
案例要旨:保险单中“次日零时起生效”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应为无效。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单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2.保险公司明知投保机动车已“脱保”而未就保险期间可选择向投保人说明的,“交强险”保险期间零时起算条款无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人,在充分掌握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有义务提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投保人选择能充分保障其自身,尤其是不特定的受害人之权利的保险期间。投保人前往同一保险公司为“脱保”的机动车投保,应推定保险公司对此已明知,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期间可选择这一事宜向投保人作了充分的说明并就此与之协商,就使用了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算这一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的,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3.交强险“次日零时起保条款非投保人真实意思,加重了投保人责任,排除了投保人的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案例要旨:保险人单方拟定的交强险“次日零时起保”条款将生效时间推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从缴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这一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4.保险单中“次日零时起生效”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未针对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要旨:保险单中“次日零时起生效”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未针对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单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在次日零时前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5.交强险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田某诉王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


6.如果保险人未采用恰当方式使交强险在合同订立时即时生效,同时又缺少与投保人就“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的协商过程,应认定交强险“次日零时起保”的条款无效
案例要旨:如果保险人未采用恰当方式使交强险在合同订立时即时生效,同时又缺少与投保人就“次日零时起保”条款的协商过程,应认定交强险“次日零时起保”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保险责任。


7.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就交强险合同中“次日零时起生效”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案例要旨:交强险合同中“次日零时起生效”条款系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保险公司从签发保单到次日零时的保险责任,将会置投保人于投保后至保险单约定保险起始时间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不利境地,不能达到交强险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就该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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