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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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徐晶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1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贾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原告称李某现在监狱服刑,故没有起诉李某),被告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19日原告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4月19日;2018年2月7日李某又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期限自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5月7日。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如逾期还款,自愿向出借人一次性缴纳欠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按每日借款金额5‰支付违约滞纳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贾某自2018年1月21日、2月2日、2月7日、2月9日通过手机银行跨行给被告刘某转款303000元,2月3日、2月5日转账给李某57000元。原告称自己做生意,手中有流动资金,其中有9万元现金支付。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人承诺书为两笔借款担保,担保人承诺书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十日内替其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滞纳金。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两笔借款。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某借款4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原告逾期还款20%的违约金

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予以认可,说明上诉人对李某借款的事实是知情且认可的;被上诉人出借的款项分别转至李某和上诉人的账户中,也能进一步说明上诉人对涉案借款是知情且认可的。(二)被上诉人在此情况下,仅起诉上诉人一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借款人李某被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分局抓获后,上诉人刘某为其聘请律师,经常可以与其沟通,如果二人曾偿还过借款,上诉人刘某不会到现在还无法提供还款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辨内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一审判令上诉人刘某向上诉人贾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是否得当问题。首先,上诉人刘某作为借款人李某的妻子,在李某为被上诉人贾某出具借条后,其又以担保人的名义为被上诉人贾某出具了《担保人承诺书》,故无论从夫妻共同债务角度还是担保人角度而言,上诉人刘某都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被上诉人贾某一审单独起诉上诉人刘某,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经查阅一审卷宗,一审法院已按被上诉人李某在借条中注明的地址向上诉人刘某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且上述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注明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完全一致,故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晶律师,河北腾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律师所位于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凤凰城东门底商),北京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北京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腾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020********9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