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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我方当事人麻辣小龙虾后起诉商品钠含量超标,因检测拖延法院不予采纳,我方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02月16日 | 发布者:李青 | 点击:102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事件起因:2021 年 8 月 24 日,余某在B公司经营的抖音小店“红 XX旗舰店”购买了 42 件“【8 盒装】红XX麻辣龙虾尾 251g/ 盒【宠粉】”,商品规格“麻辣小龙虾尾 251g*8 盒...

律师观点分析

事件起因:

2021 年 8 月 24 日,余某在B公司经营的抖音小店“红 XX旗舰店”购买了 42 件“【8 盒装】红XX麻辣龙虾尾 251g/ 盒【宠粉】”,商品规格“麻辣小龙虾尾 251g*8 盒(航空铝包装)”, 单价 99.6 元/件,实付款 4183.2 元,订单编号 48349247132520 77191。8 月 25 日,案涉商品发货;8 月 27 日,余某签收案涉 商品。 交易快照商品详情载明产品信息,品名“麻辣小龙虾尾”, 配料“小龙虾、饮用水、蜜汁麻辣龙虾料、秘制麻辣龙虾油”, 存储方式为“-18℃及以下冷冻保存”,保质期为“24 个月”等, 并附实物图片,实物包装标签载明“配料:小龙虾、饮用水…… 山梨酸钾、甜蜜素”,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代码、营 养成分表、生产商等。 2021 年 9 月 11 日,余某向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柳 伍公司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诉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和退货。 同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案反馈“1.被投诉人提供了投诉 回复函及产品检验报告、客服沟通录音。2.关于产品质量是否存 在问题,针对投诉中所称‘经过第三方检测,证明产品存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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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联系投诉人,其无法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3.导致急性 肠胃炎的直接原因未予确认。投诉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判定为 ‘因误食不卫生食品’,在此期间投诉人是否食用其他食用饮料 从而导致该急性肠胃炎,联系投诉人未能提供其他辅助材料,也 未能提供直接证明该急性肠胃炎是由于食用被投诉人B公司 生产的红XX麻辣小龙虾尾的其他证据。” 2021 年 9 月 13 日,余某联系网络店铺“CMA 第三方检测 机构认证机构”,咨询鉴定事宜;9 月 25 日,余某将样本邮寄 至检测机构;10 月 6 日,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 报告,报告对商品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以及钠出 具了检测结果。余某认为钠超标,故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 品。B公司对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B公司另提交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显示样品 麻辣小龙虾尾经检测微生物合格,形态、色泽、组织要求、滋气 味等结果合格。 庭审时,余某称购买的案涉商品自己食用了部分,食用后 身体出现不适;部分用于送礼。 本院认为,余某起诉选择的案由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后撤回医疗费的诉请,且未主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本院根据余 绍武诉请,变更本案案由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 点为:案涉食品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 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 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 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 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 性危害。” 本案中,余某提交的检测报告系其单方委托送检,检测机 构及检测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无法核实,且余某系 2021 年 8 月 27 日签收案涉商品,9 月 25 日才将商品送检,期间 案涉小龙虾是否保存妥当,有待考究;退一步讲,余某提交的 检测报告亦未显示案涉小龙虾检测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因此,本 院对该份检测报告不予采信。B公司提交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等,可证实其履行了进货勘验义务。余某没有提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结论性认定意见,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食品存在有毒、有害、不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已经对食用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因此,余某在对自己主张没有举证的情况下,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B 公司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以及承担误工费、检测费的 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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