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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未生效居间费用谁出

作者:张鹤扬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次举报

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未实现,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时居间人所需的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所以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但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依据《民法典》第964条的规定,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间行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报酬有单独的约定,依据《民法典》第964条的规定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当然该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超出法律的规定,超出的部分将无效。


张鹤扬,东南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鹤扬律师此前长期在高校担任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法律课程的教学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6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著作权、人身损害、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