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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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

作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8次举报


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分割,父母双方可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来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同时,法律法规也对抚养权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同时,母方存在:(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

 

二、两周岁以下子女,父母双方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协商决定其随父方生活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张静律师,中共党员,201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海南海口人,2015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现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