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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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手,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作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7次举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给付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向女方或其家庭给付财产的行为,该财产可能由女方个人占有,也可能由其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占有,因此,在具体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中,可将女方一人作为第被告,也可以将其家庭成员共同列为被告。


张静律师,中共党员,201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海南海口人,2015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现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