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给付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向女方或其家庭给付财产的行为,该财产可能由女方个人占有,也可能由其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占有,因此,在具体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中,可将女方一人作为第被告,也可以将其家庭成员共同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