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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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堂案件分析

发布者:张静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5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林某认为他人在本村的土地上种树,出于泄愤目的,林某将他人在土地上种植的树苗毁坏。后经文昌市公安机关调查,当时参与的毁坏的不止一人,毁坏树苗共计三十余万,文昌市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林某,并认为其是从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林某去砍伐树苗的行为是自发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对被告的行为进行组织和领导,也没有明确主犯。被告人不存在与他人合意的情形,其行为是自发性的,不属于共同犯罪,不应以从犯论处。2、被告所在的村小组因为土地归属问题与被害人产生过矛盾,所以被告的主观意图是为村里争夺争议地的使用权,不存在“泄愤报复”心理,其主管恶性不大。3、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5000元。而本案被告人砍伐约10棵树苗,按照物价部门重新鉴定的标准,损失价格仅约1168.45元,并未达到起刑点。4、被告人归案后,并无翻供、隐瞒的行为,对案件事实皆坦白供述,对于其损毁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被告人也愿意予以赔偿。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从涉案事实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本案被告砍伐树苗行为,是自发性的行为,并非共同犯罪,且被告人仅砍伐约10棵树苗,涉案金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

法院认为:1、林某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结伙毁坏他人树苗,造成30余万元损失,已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2、林某与他人共同砍伐树苗,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3、在犯罪过程中,林某主动积极参与破坏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且认定主、从犯证据不够充分,因此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处罚。4、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点评: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虽然是共同犯罪,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本案也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因此林某不能构成从犯。

2、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的,可以宣告缓刑。林某在归案后,坦白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归结经验:

1、是否有自首、坦白、悔罪等情节是犯罪嫌疑人能否从轻处罚的标准之一。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2、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阅卷的权利,通过阅卷,律师能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经过,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张静律师,中共党员,201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海南海口人,2015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现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