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静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5日 10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17年5月,秀英某村委会发放征地补偿,村小组以上诉人已出嫁为由,不予发放。上诉人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发放征地补偿。原审法院以其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上诉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依据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已经嫁人,但是并未迁出户籍地,而且其丈夫和子女也都在本村上户口,在本村生活。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判断标准。”
上诉人与其丈夫、子女,都在本村生活,并有承包地维持生活,还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认定其已在本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
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进而要求村民小组发放征地补偿款。
经验归纳:
1、要证明本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除了户口本上的户籍属于本村外,还应当注意收集平时的生活消费单据,如参加新农合的凭证、承包地合同等。
2、户口已迁出的外嫁女,如果在其迁入地未分配征地补偿的,也可以要求村集体分配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