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一、问题提出
王某与别人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已经交付了定金,因为自己资金不够想解约,那么他向别人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合同就解除了吗?
二、法律视点:
合同没有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3)79号“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求的答复”规定: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来看,一方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另一方享有三个月的异议期,且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满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的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九十四条并没有赋予违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一方不具备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另一方即使未提出异议,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也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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