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亚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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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过程中无借款凭证的金钱往来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吗?

发布者:徐亚军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233人看过


问题提示:恋爱过程中无借款凭证的金钱往来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吗?

案例简介

裴某(原告、上诉人)与高某(被告、被上诉人)在谈恋爱期间,裴某一共分十六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高某转账551500元,没有写借条。后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返还借款本金5515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高某抗辩转账款项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并非抗辩原告裴某的转账行为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行为,原告裴某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裴某除转账凭证外未提交其他书面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遂判决驳回裴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应当基于借贷关系返还551500元借款,应当承担证明该款项为借款的举证责任,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上诉人所称该款项为借款,但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前面多笔借款未归还又继续出借,不符合常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是指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下,被上诉人应当对其抗辩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这一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被上诉人抗辩是上诉人恋爱期间单方的赠与行为。因此,不存在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上诉人裴某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包括对是否有借贷合意进行举证。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借贷关系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素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除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外(此时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还需贷款人提供借款,此时合同才生效。其他借款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在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时,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本案中,裴某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借贷关系并未成立且生效。

二、仅有转账记录,对方抗辩是恋爱期间单方的赠予行为,原告仍需进行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贷款人应当就借贷关系存在提供证据证明。针对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以“恋爱期间单方的赠予行为”作为抗辩理由,被告仍需继续举证;被告若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否认借贷关系存在,则由被告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待被告举证完毕后,再由原告继续举证。

结语

恋爱期间发生的金钱往来,一般是一方向另一方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分手后是很难要回的。如果是在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财物并非出于赠与,而是出借,那么一定得要有法律意识,保存好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语音等,并在转账的时候说明是借给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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