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红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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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羁押的民事案件怎么管辖?

作者:蒋红玉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66次举报
2021-01-01


当事人被羁押的民事案件怎么管辖?


一、原告未羁押、被告被羁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原告、被告都被羁押的,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蒋红玉律师,西双版纳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男,2003年毕业于“211”重点高校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司考A...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01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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