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爱华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仲裁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管辖标准

发布者:顾爱华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239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大幅调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金额。《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次级别管辖调整后,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管辖如下:


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行政区域
法院级别
当事人住所地情况
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不限

高院
≥50亿元
中院
≥5亿元
≥1亿元
基层
<5亿元< span="">
<1亿元< span="">

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
级别管辖标准

北京

上海

江苏

浙江

广东

≥50亿元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

山西、内蒙古、

辽宁、安徽、

福建、山东、

河南、湖北、

湖南、广西、

海南、四川、

重庆

≥50亿元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

江西、云南、

陕西、新疆

≥50亿元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

甘肃、青海、

宁夏

≥50亿元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法院级别
标准
高院
≥50亿元
中院
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备注:以各地规定为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