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爱华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仲裁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发布者:顾爱华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848人看过


一、什么是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有几个要件,一是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二是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三是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四是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合同解除有哪些主要类型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是基于承发包双方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在订立合同时写在合同中,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另行约定。当发生符合约定条件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提出。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在未履行完毕之前,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该条文列举出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用概括的方法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实际意义上不能履行的合同解除等情况。

 

3不安抗辩权解除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当合同一方主体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性期限内仍未回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需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有前置程序。对应的法律规定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情势变更解除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施工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有哪些?

 

1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作为施工合同一方主体,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对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在施工合同中主要表现为:一是,当发生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水灾、战争、骚乱、罢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二是,当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时,比如不按指令进场施工、未与发包人协商即擅自停工等行为;三是,当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时;四是,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时;五是,《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的: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包人作为合同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对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与发包人一样,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并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时,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施工合同;《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还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