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直清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7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接案过程
2018年,经过朋友介绍市中心春熙路某酒店的经理找到我,请求帮忙处理一个案件,据说这个案子比较大,有几十个当事人涉及上百户人上门来要求处理,并且还惊动了派出所和当地居委会。
二、基本案情
经过跟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得到了基本情况,魏x等四十二位原告分别系成都市锦江区XXXX号(锦城XX)X栋X层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等三十九套房屋的产权人,上述三十九套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共计为268.04平方米。杨x系成都市锦江区XX68号1层房屋的产权人。
2012年,魏x等原告(甲方)与XXXX酒店(乙方)分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成都市锦江区XXXX号X栋X层上述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租赁上述房屋用于开设银行及酒店相关配套,租赁期限15年,即从2012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
2016年7月21日,XX酒店法定代表人吴x(甲方)与伍x、王x等五位业主(乙方)签署一份《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乙方各业主资金准备齐相关资料后,甲方按逐户交清、逐户打款方式结清2016年6月、7月租金;乙方要求甲方在2016年7月底前交还一楼酒店大厅房产;甲方交房时,需保证房屋结构不被破坏,维持原租用前状态;乙方各小业主自主收房,行使各自权属内的房产的权利;乙方提出甲方续租的主要商务条件为租金220元/平/月,甲方不接受条件需按约定搬离,甲方不续租,原则上在7月底前搬离,最迟不晚于8月5日,超过日期按乙方的条件即220元/平/月。后双方因对租金未达成一致,XX酒店于2016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由于我方无法继续租赁锦江区XXXX号一楼铺面,所以我方于今天从该房屋拆出我方除空调以外的所有物品,如有现场未拆出的是我方自动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我们拆出后现场无安全隐患,空调损坏了不由业主负责。
后XXXX酒店名称变更为XX酒店。庭审中,四十二位原告、XX酒店均陈述:2013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XX酒店从XX酒店承租的房屋包括一楼四十二位原告的商铺、杨x的商铺,还有三楼、四楼、五楼业主的房屋,现XX酒店承租的房屋包括一楼杨x和三楼、四楼、五楼业主的房屋;XX酒店向原告等业主支付了2016年6月、7月的租金。
三、办案思路
本案的关键在于涉案房屋是否有独立产权,如果有则可以独立对外招租不受任何限制
后经过律师调查查明,案涉商铺的原产权人为重庆XX公司XX支行。2016年5月31日,重庆XX公司向杨x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载明:案涉商铺挂牌价872000元,从2016年5月13日开始公开挂牌,于2016年5月26日挂牌截止,期间征集到多家意向受让方。我所于2016年5月31日以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竞价方式举行了竞价会,现由贵方受让该标的,成交价XXX元。现重庆XX公司九龙坡支行与杨XX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重庆XX公司XX支行将案涉商铺出卖给杨x,房屋成交总价为XXX元,双方系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处置方式达成该房屋买卖。2017年8月21日,杨x取得案涉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
2016年7月28日,杨x与XX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杨x将其所有的案涉商铺中的18平方米面积租赁给XX酒店,双方协议租赁部分为临街独立商铺供XX酒店作为商务酒店接待大厅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房屋租金为每平方米400元,月租金合计7200元。该合同签订后,杨x即将案涉商铺的部分临街铺面交付给XX酒店,2016年8月26日,XX酒店入场进行装修施工。现XX酒店将案涉商铺作为酒店大堂使用。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四十二位原告认为杨x单独出租案涉商铺造成其商铺不临街,不便出租,影响商业价值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故四十二位原告要求杨XX、XX酒店赔偿房屋闲置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办案心得
一个合格的律师应该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梳理清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正确的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