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包含以下几种: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
第二,签订合同时违背本意,虚假表示;
第三,合同内容违法违规;
第四,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双方不怀好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案情介绍:吴某与聚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18年4月通过微信约定:吴某委托聚仁公司培养30份“干细胞”,由聚仁公司提供场所进行“干细胞”回输,每份“干细胞”价格为3.50万元。同日,吴某向聚仁公司支付了预定“干细胞”货款的一半费用。期间,聚仁公司向吴某共计交付了8份“干细胞”,剩余“干细胞”均未交付。因吴某多次要求聚仁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其尚未使用的预付款。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解除双方间的“干细胞”买卖合同要求聚仁公司返还吴某预付货款。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双方间的“干细胞”买卖合同无效;三、聚仁公司返还吴某剩余预付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案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与聚仁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吴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存在购买“干细胞”之事实。因吴某已按约向聚仁公司支付了预付款,而聚仁公司仅向吴某交付了部分货物后未继续履行合同。基于双方之间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已事实终止,聚仁公司理应将上述剩余预付款如数返还给吴某,故对吴某要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干细胞”买卖合同不符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合同无效后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双方均同意由法院一并处理并明确表示对于已经交付的“干细胞”和扣除的价款,不再向对方主张标的物返还或价款返还,亦不向对方主张因合同无效后所受到的损失,故法院对此确认并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