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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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破产清算兼并收购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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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常见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解答

发布者:刘晓渝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私人律师 |752人看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政府发出延长假期、延迟复工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用工风险如何规避?员工利益如何保护?本文中,笔者就几个常见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尽绵薄之力,与大家共克时艰!


      一、员工患新冠肺炎或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不能,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二、用人单位可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裁员吗?

      企业因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如确需裁员也应按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三、企业应按何种标准发放员工迟延复工期间的工资?

       1.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2020年2月3日至各省市发布的企业复工时间,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重庆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四、迟延迟复工期间生活费发放的标准?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发放生活费,各地关于延迟复工期间生活费发放的规定不一,上海和天津要求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广东、河南等地是要求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陕西则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重庆、北京、四川等地则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发放。


      五、受本次疫情影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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