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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高处坠落摔伤,医院急救失误担责

发布者:武香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1日|分类:医疗纠纷 |5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高处坠落摔伤,医院急救失误担责

一、案件经过

患者,男,66岁,既往健康。2019某日上不慎从两米高的车棚顶部坠落,120急救车送至某医院急诊科。入院时患者神志清楚,面色苍白伴大汗,血压106/64mmHg,呼吸20次/分,心率72次/分。头顶有一长约4cm皮肤裂口和一血肿。胸部腹部查体均无异常。头颅CT提示左枕部皮下血肿、余未见异常,腹部彩超未见异常,颈椎、胸椎、腰椎、胸部DR提示胸椎7锲形变。后请骨科会诊后,再次将患者推至放射科拍了骨盆DR,报告:左侧髂骨翼及左侧骶髂关节下缘骨折。化验血常规:白细胞19.92×109/L,Hb109 g/L,HCT33L/L, PLT 102×109/L。急诊科诊断:1、创伤性休克,2、骨盆骨折。在急诊科停留将近3小时只静点了生理盐水500ml、复方氯化钠500ml、代血浆1000ml,未使用其他有效药物治疗。病情未稳定,休克未纠正,即收入骨科。在走廊滞留约10多分钟,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并持续数分钟左右才推入普通病房。进入病房后并没有积极救治,除医嘱二级护理,普食,留陪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及药物治疗。患者在病房内很快陷入昏迷、呼吸停止。这时才紧急转ICU抢救,下午死亡。

 

二、律师意见要点

    (一)院方违反创伤性休克的救治原则,处置不当,延误抢救,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患者既往健康,入院前有明确外伤史,到达急诊时血压106/64mmHg,呼吸20次/分,心率72次/分。神志清楚,面色苍白伴大汗。据此足可以诊断创伤性休克,对于休克的抢救应该争分夺秒。第九版《外科学》创伤性体克治疗的重点在于及时控制全身炎症反应的进展恶化,措施包括:①控制出血、扩容、纠正组织缺氧、正确适时地处理损伤的软组织等。②适当给予镇痛、镇静剂;③妥善临时固定(制动)受伤部位;④对危及生命的创伤应作必要的紧急处理。创伤或大手术继发休克后,建议使用抗生素,以免继发感染。而院方的救治措施远远不够,具体表现为:

1、急诊科停留将近3小时只进行了心电图监护、鼻导管吸氧,没有及时给予高浓度、高流量面罩吸氧以改善组织供氧

2、只建立了一组静脉通道,简单输注了生理盐水、复方氯化钠和羟乙基淀粉,并没有起到扩容的作用。血压持续下降,没有使用任何升压药物,血氧饱和度一直在60%左右,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3、对伤情的处理顺序不当,依据创伤性休克救治原则:“除活动性大出血或体内重要脏器破裂所致的大出血,如出血速度快,在积极抗休克的同时应紧急手术;如果出血不严重,待血容量基本补足、血压上升到80~90mmHg、休克基本纠正后方可进行手术。”患者头部伤口并不严重,也没有活动性大出血,骨盆骨折才是重点。创伤性休克的治疗原则是有骨折的做好伤肢外固定,骨盆严重骨折出血者急诊行手法整复固定,并尽早使用抗休克裤而院方耗费了大量时间用于头部清创缝合包扎,对骨盆骨折却没有任何处置,也没有同时积极抗休克。

4、创伤性休克的伤员更容易发生多器官衰竭,在治疗上,要考虑到该因素,在积极抗休克的同时预防多器官衰竭的发生。而院方没有任何相应的措施和药物。门诊停留三小时的时间内,没有查血气分析、电解质,肾功,凝血四项等,没有记出入量,尤其是尿量。只化验了血常规,白细胞19.92×109/L,Hb109 g/L,HCT33L/L, PLT 102×109/L,对这一异常结果也没有任何分析及处置。

5、患者在急诊科,休克并未纠正,血压一直是60/30mmHg左右,血氧饱和度60%左右,并不具备转入骨科的条件。如果急诊科不具备进一步急救的条件,也应直接转入ICU,而不是骨科病房。

6、转入骨科后,没有将患者送入抢救室,如此危重的病人,在骨科走廊里停留约10多分钟,护士接诊后测的高压60mmHg,低压测不到,同时出现呼吸困难,院方并未重视,患者被推入普通病房。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直到患者休克晚期陷入昏迷,才转入ICU。

    (二)关于死亡原因,院方的记录自相矛盾。

骨科住院病历【死亡记录】一页【死亡原因】:“骨折继发急性肺动脉栓塞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完全回避创伤性休克的事实。【死亡诊断】:急性肺动脉栓塞?病案首页和死亡通知书中关于急性肺动脉栓塞的诊断已经没有问号。在既无相应的症状体征,也无相关辅助检查的情况下,急性肺动脉栓塞的诊断是怎么得出来的?创伤性休克的诊断又是怎么消失了的?

第九版《外科学》创伤性休克患者的预后取决于两点:一是遭受创伤的器官种类及创伤的严重性二是患者是否及时得到正确的救治。如未遭到致命性伤害,如能及时地解除休克原因,改善临床症状,则预后较好。如低血压时间过长(超过2小时),组织细胞因缺氧时间过长,休克越重,则患者随时都有呼吸和心跳停止的危险。肾脏亦因长期缺血而出现肾衰竭,抢救困难,预后亦差。患者所遭受的创伤主要是骨盆骨折,根据入院时患者的一般情况及查体(住院病历中骨科查体:左髖部略肿胀,未见明显畸形,局部皮温较高,触痛阳性,压痛阳性,可闻及骨擦音、触及骨擦感,髋关节活动受限,末梢感觉、血运正常)说明创伤并不严重,那么能否得到及时正确的救治就成为患者是否能活下来的关键。

 

(三)院方未告知尸检应承担死因不能查明的不利后果。

    患者死亡后,院方未向家属交待关于进行尸检的相关问题,造成死因不能查明,院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综上:医院在面对创伤性休克这样急诊常见病,却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治疗原则,没有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死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之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经有关机构调解,医院担50%死亡赔偿责任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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