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X。
委托代理人:樊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原审被告:周X。
上诉人鲍X因与被上诉人陈XX、原审被告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9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鲍X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被上诉人陈XX在本案审理期间作出了虚假陈述,导致本案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90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鲍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们经过研究发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做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故在一审判决对我们不利的情况下,收集证据提交二审法院,该案经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对我方当事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