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其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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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宁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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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

发布者:刘其娟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4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1、经法院判决,被告需归还原告24万元,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未能执行到位,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在第一笔借款发生后通过赡养协议将其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更名为其女,并具体安置了三套房屋。故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对被告提起撤销权之诉,并将其女儿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开庭时辩解,法院对其辩解未予采纳,但法院考虑到被拆迁房屋系被告与其配偶共有、第三人作为家庭成员享有部分拆迁利益、原告未获清偿的债权数额等因素,判决撤销了其中一套房屋赠与给第三人的行为。


2、该案件被告有有多人起诉,经查询,其中一个原告曾对同一被告提起撤销权之诉,但最终被法院驳回,原因是其要求撤销的是拆迁协议。这个问题并不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是无偿赠与财产的行为,并非拆迁行为本身,根据规定,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因为错误的方向,上述提到的被驳回的当事人权利已经消灭。


3、办理过很多案件后,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办案方向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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