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概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订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订立。
三、特殊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过错)和第四十条第一项(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无法安排)、第二项(不能胜任、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2、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3、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4、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没有固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区别,不是“铁饭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