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2.但在实际生活中,几乎不会有人在借条上约定是先清偿利息还是本金,一旦借款人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时,借款双方各执一词,很容易发生纠纷。
不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还款不够清偿借款本息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清偿借款利息,再清偿本金。
举例说明: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息2万(年利率20%),一年后,甲只有6万元,不够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时:甲偿还的6万元中的2万元先清偿利息,剩余4万元再清偿本金,这时甲下欠乙6万元借款未偿还,并继续以6万元为本金,以20%年利率据实计息。